十三、色音白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3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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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3391号案件名称
十三、色音白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十三;色音白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3391号原告:七十三,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色音白拉,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七十三诉被告色音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十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5000元。2、要求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从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色音白拉欠原告七十三借款本金25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275,合计488元,由被告色音白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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