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慧、张小慧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7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706号案件名称
张小慧、张小慧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小慧;张小慧;唐春艳;唐春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劳务工资85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逾期,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前述金额。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5执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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