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东与李文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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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光东与李文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文安;李文安;杨光东;杨光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3执1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光东,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被执行人李文安,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系子长采油厂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东与被执行人李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2021)陕062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安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光东借款本金54480元及利息(从2020年3月2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649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安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文安的工资存款账号已在另案中被冻结,申请执行人杨光东自愿等待轮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安的工资存款来偿付案件款,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志 刚审 判 员 张 宏 明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磊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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