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28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九清,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行政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11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金融账户,于2021年7月12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龙顺元,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龙顺元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829.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829.4元债权及执行费1074.4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尚亚墅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龙顺元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龙顺元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岳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