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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英、刘俊英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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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8227号
  • 案件名称

    刘桂英、刘俊英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桂英;刘俊英;刘桂花;刘伊旸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8227号原告:刘桂英,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俊英,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第三人:刘桂花,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第三人:刘伊旸,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刘桂英诉被告刘俊英、第三人刘桂花、第三人刘伊旸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刘桂英于2021年9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刘桂英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刘桂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桂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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