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英、刘俊英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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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8227号案件名称
刘桂英、刘俊英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桂英;刘俊英;刘桂花;刘伊旸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8227号原告:刘桂英,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俊英,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第三人:刘桂花,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第三人:刘伊旸,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刘桂英诉被告刘俊英、第三人刘桂花、第三人刘伊旸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刘桂英于2021年9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刘桂英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刘桂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桂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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