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凤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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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468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凤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凤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凤华,男,64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37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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