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国、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4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475号案件名称
张怀国、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怀国;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475号原告:张怀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冰,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小马房村。法定代表人:闫国民,执行董事。原告张怀国与被告廊坊长生生态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就案涉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张怀国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怀国负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07号 下一篇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1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