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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军、董淑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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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712号
  • 案件名称

    孙连军、董淑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孙连军;董淑荣;蔡富强;姚士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连军,男,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荣,女,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军,系上诉人董淑荣丈夫,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富强,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原审第三人:姚士林,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上诉人孙连军、董淑荣与被上诉人蔡富强及原审第三人姚士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连军、董淑荣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连军、董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连军、董淑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连军、董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韩晓武审 判 员  安剑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宇文书 记 员  李丹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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