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慧、李应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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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1416号案件名称
巩慧、李应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巩慧;李应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巩慧,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应宝,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慧与被执行人李应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73602元,现已执行标的49514.08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应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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