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召胜、时春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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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451号案件名称
葛召胜、时春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葛召胜;时春连;王世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葛召胜,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时春连,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风,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世忠,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葛召胜与被执行人王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82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世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召胜于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并当日立案执行,即本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葛召胜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世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日、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世忠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购买、车辆登记、保险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无存款,但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桑植农商行的两个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世忠的不动产状况,被执行人王世忠无房产登记。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世忠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和金融理财产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沙塔坪乡分水岭村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居住的一栋旧木房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申请执行人6月30日,本院作出(2021)湘0822执4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时春连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世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并入本案一并执行。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世忠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21年9月10日止,申请执行人葛召胜享有的赔偿款40139.87元未实现,被执行人王世忠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504元亦未缴纳。申请执行人时春连享有的赔偿款86808.16元未实现,被执行人王世忠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1203元亦未缴纳。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线索提供。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止,本案申请执行人葛召胜享有的赔偿款40139.87元未实现,被执行人王世忠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504元亦未缴纳。申请执行人时春连享有的赔偿款86808.16元未实现,被执行人王世忠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1203元亦未缴纳。经本院采取前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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