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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杨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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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327号
  •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杨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杨立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32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51974D。负责人:谷云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湘铭,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香桦,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新,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杨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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