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波等与柴先曙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96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96号之五案件名称
张汉波等与柴先曙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熊斌;张汉波;柴先曙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熊斌,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监利市。申请执行人:张汉波,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监利市。被执行人:柴先曙,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熊斌、张汉波与柴先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柴先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熊斌、张汉波偿还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人民币77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柴先曙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柴先曙名下小型客车、货车一台,本院依法予以网络司法拍卖,并于2021年2月4日、3月21日、4月7日、5月14日、7月9日、7月30日、9月14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斌、张汉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袁冬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4152号 下一篇 朱海刚、陈照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1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