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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祥娃、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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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1022号
  • 案件名称

    贾祥娃、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贾祥娃;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1022号移送执行人: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贾祥娃,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贾祥娃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6日移送执行,同日受理。2021年6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贾祥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5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贾祥娃赔偿张建涛、赵玉明死亡赔偿金等各种损失654889元,逾期未履行。2020年5月8日、6月1日、7月22日、9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贾祥娃无证券、保险、车辆、税务、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冻结了5个银行账户、1个互联网账户,冻结存款14.79元,因数额太小未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甘EE号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是家庭农用工具,不宜处置。2021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贾祥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2日,因被执行人贾祥娃未完全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刑事审判中查明被执行人贾祥娃的户籍所在地为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贾家寺56号调查,除家庭共有的宅基地一处及农用三轮车一辆外,也未查到贾祥娃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贾祥娃赔偿张建涛、赵玉明死亡赔偿金等各种损失654889元。虽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贾祥娃正在服刑,除家庭共有的宅基地一处及农用三轮车一辆外,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审判中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以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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