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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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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731号
  • 案件名称

    陈和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和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731号被执行人:陈和举,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本院在执行陈和举盗窃罪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和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元。);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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