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4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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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4672号案件名称
刘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唐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672号原告:刘某,女,1997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唐某某,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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