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炜、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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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668号案件名称
陆晓炜、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陆晓炜;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668号原告:陆晓炜,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89号新港商户楼1号楼西首。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轩,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晓炜与被告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陆晓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晓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晓炜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潇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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