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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全洪、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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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318号
  • 案件名称

    侯全洪、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侯全洪;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远彬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侯全洪,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82299464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宜庆东街5号附13号。法定代表人:梁甫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远彬,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侯全洪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远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宜宾市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远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侯全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861.7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杨远彬银行存款5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侯全洪。申请执行人侯全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23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潘学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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