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建、钟凯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24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2472号案件名称
张成建、钟凯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成建;钟凯;石莉;朱洪香;费清香;赵洪武;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2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建,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凯,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莉,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洪香,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清香,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武,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城政法路西首。管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淮安市万达中心写字楼5层。法定代表人:朱桂前,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大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成建、钟凯、石莉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21年6月30日本院向上诉人朱洪香、费清香、赵洪武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限其在收到上诉费催缴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朱洪香、费清香、赵洪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洪香、费清香、赵洪武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洪香、费清香、赵洪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作彪审 判 员 陈 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濮雪妍书 记 员 朱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