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王茂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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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006号案件名称
马庆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王茂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王茂贤;马庆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006号原告:马庆香,女,汉族,高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辉,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负责人:穆俊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安平,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晓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茂贤,男,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男,汉族,中专文化,系被告王茂贤之子,特别授权。原告马庆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王茂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庆香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庆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香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新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桑 妮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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