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清、朱忠博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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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651号案件名称
郭秀清、朱忠博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秀清;朱忠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651号申请执行人:郭秀清,女,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朱忠博,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郭秀清与被执行人朱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281民初5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终结(2019)辽0281执9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朱忠博名下一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号:62×××07,冻结金额0.39元),另冻结被执行人朱忠博名下一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号:62×××73,冻结金额0.37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6日;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2.3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划扣。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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