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福强、何业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3民初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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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546号案件名称
宫福强、何业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宫福强;何业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3民初2546号原告:宫福强,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何业云,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宫福强与被告何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业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5日被告因做服装生意急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口头约定将被告名下车辆抵押给原告,原告碍于朋友关系并未让被告将车辆作抵押,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到宫福强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何业云2014年6月5日我自愿将名下发动机豫E1533846,车架号LJDMAA221E0442326作为抵押2014年6月5号马磊磊何业云。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何业云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业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归还原告宫福强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何业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巍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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