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茵房地产有限公司、徐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3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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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361号之二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茵房地产有限公司、徐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中茵房地产有限公司;徐菁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茵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接待中心。被执行人:徐菁,女,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茵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健审判员 高 旭审判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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