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欧区凯服饰有限公司、吴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4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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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4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欧区凯服饰有限公司、吴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无锡欧区凯服饰有限公司;吴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欧区凯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13037584,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富园路7号。法定代表人:夏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岑,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伟,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无锡欧区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就本案执行案款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故无锡欧区凯服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时效内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韩鹏彦审 判 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沈汉坤书 记 员 袁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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