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艾思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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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145号案件名称
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艾思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艾思光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145号原告: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南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QE0UR9R。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系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舒雅,系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艾思光,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生,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权,系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思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缴纳、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鑫玺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炜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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