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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王晓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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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162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王晓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王晓凯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162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主要负责人:于敬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鸣,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晓凯,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称,请求2018年0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投保人为被告王晓凯,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为被保险人(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贷款金额为40000.00元,保险费为24196.32元,每月保险费为672.12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合同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做出了约定。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原告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单特别条款明确载明,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2018年08月15日,被告王晓凯与华夏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罚息、违约金、还款计划等作出了约定。当日,华夏银行向被告王晓凯发放贷款40000.00元。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可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被告王晓凯,于2018年08月15日至2021年01月15日期间正常还款,后不再向华夏银行还款。也不再向原告支付保险费。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案外人华夏银行要求原告代为清偿上述贷款,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代为清偿贷款共计9738.08元。贷款清偿后案外人华夏银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载明其将对被告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承诺在原告向被告的追偿过程中提供必要协助。根据《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原告的先行赔付行为不能免除被告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请求赔偿。据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9738.08元、保费659.62元,合计1039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王晓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保险投保单和保险单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系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市六区范围内的案件应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非市内六区范围的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河东区,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葛新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雨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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