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郭海军、李亮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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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92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郭海军、李亮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郭海军;李亮;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319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负责人:刘富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迎,吉林滳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军,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亮,男,1992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小区115-3栋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世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元,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40号楼。负责人:钱鸿华,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诉郭海军、李亮、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 君 人民陪审员 李桂艳 人民陪审员 贾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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