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16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民初1690号
  • 案件名称

    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1690号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车上路27-2号。经营者:李汝辉。委托代理人:李奇,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法定代表人:解佳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祚晨、曹亚慧,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由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负担,退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圆友建筑工程机械服务部4483元。审 判 长  刘彦超人民陪审员  姚鸿鹏人民陪审员  于文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明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