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40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2民初4071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彤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4071号原告:吉林市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郭翠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彤军,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永鹤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佐武与王淑英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221执1230号 下一篇 长沙郦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玲艳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