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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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76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薛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薛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到期、预期收益)355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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