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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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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潘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薛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薛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到期、预期收益)355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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