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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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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101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1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217号。        负责人:兰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叔宜,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北路兴隆园1幢23号。        经营者:于文英,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北路。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宁02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承担偿还保险代偿款1729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砸中×××车辆的石块系楼顶脱落、坠落的石块,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一审中,于文英自认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是从小区开发商成立的兴隆园业主委员会接管过来,重新注册成立,新成立的兴隆园物业管理部应当对原业主委员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承继。一审法院认为“石块从楼顶坠落,发生在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提供物业服务工作之前,该损害结果与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辩称,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2006年兴隆园小区交工后业主入住,直到2010年才开始收取物业费,开发商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当时于文英是在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车费,收取的费用归开发商,于文英领取每月1500的工资(后期涨至2000元),因为当时于文英和住户直接接触都很熟悉,所有开发商、社区、居委会、物业办有什么事情找哪个住户,都是于文英来介绍解决的,这种现象让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误以为于文英是负责人。涉案车辆应有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来承担,与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无关,于文英与开发商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没有债权债务的承诺和纠纷,故涉案车辆的损失与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无关。另外,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0]30号文件附件二第二项内容规定,业主地面泊车费(公共空间占用、道路养护及保洁)收费标准为每辆车每月60元,备注栏中写明“安全责任业主自负”,从这条规定也可以说明业主泊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是由业主自负。        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向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17296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5日至26日期间,秦学享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在大武口区兴隆园小区停放中,被石块砸中致该车辆受损的事故。宁×××车辆在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险向被保险人秦某某赔偿了×××的车辆损失费17296元。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认为楼顶石块脱离、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将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秦学享所有的×××车辆于2018年5月25日至26日在小区停放期间被石块砸中,致该车辆受损,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向该车辆的所有人即被保险人秦某某赔偿车辆损失17296元。本案现在有证据不能证明砸中×××车辆的石块系楼顶脱落、坠落的石块,即便石块是从楼顶脱落、坠落,也是在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向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工作之前,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向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关于上诉人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提出涉案车辆被砸中的石块系楼顶脱落、坠落的石块,以及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是从小区开发商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接管过来重新注册成立应对原业主委员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承继等上诉理由,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明砸中涉案车辆的石块系楼顶脱落、坠落的石块,不能证明涉案车辆被石块砸中事件是发生在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向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也不能证明涉案车辆被石块砸中的损害结果与大武口区兴隆园物业管理部向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上诉人人民财险大武口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少华审判员    蔡璞审判员    马少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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