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琪与杨运航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2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281号案件名称
吴琪与杨运航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琪;杨运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281号申请执行人吴琪,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杨运航,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吴琪与被执行人杨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运航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0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8月12日、8月16日和8月26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后,双方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核算,截止协议签订当日,被执行人杨运航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琪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174.74元和诉讼费400元,共计38574.74元。被执行人杨运航自愿在2021年9月30日前付18000元,余款20574.74元在2022年1月26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本案申请执行费470元,被执行人杨运航自愿承担。同日,申请执行人吴琪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28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正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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