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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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339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某;董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因履行期限较长,以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3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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