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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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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339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某;董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因履行期限较长,以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3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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