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艳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21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119号
  • 案件名称

    张艳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艳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张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211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张剑、张艳梅: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张剑、张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剑、张艳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偿还剩余欠款14893.98元,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2270.98元、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剑、张艳梅银行存款13953元兑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