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6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650号案件名称
刘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永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650号被执行人:刘永红,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刘永红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30331.44元已转罚金,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艳军、杨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3416号 下一篇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牟江波等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恢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