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军、杨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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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3416号案件名称
胡艳军、杨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艳军;杨海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3416号原告:胡艳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杨海龙,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军诉被告杨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艳军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艳军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艳军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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