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艳军、杨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34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3416号
  • 案件名称

    胡艳军、杨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艳军;杨海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3416号原告:胡艳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杨海龙,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军诉被告杨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艳军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艳军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艳军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日娜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