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撒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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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665号案件名称
杨某、撒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某;撒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665号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杨某与被告撒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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