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虎、河津市柴家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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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46号案件名称
杨安虎、河津市柴家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安虎;河津市柴家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杨安虎,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庄头村。被执行人河津市柴家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河津市柴家镇庄头村。申请执行人杨安虎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柴家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安虎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登记信息。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助理赵旭辉书记员 杨 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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