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阳、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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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368号案件名称
张光阳、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光阳;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368号申请执行人:张光阳,男,汉族,1998年12月28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男,汉族,张掖市临泽县人,系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住张掖市临泽县。被执行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甘泉街与南华街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平,系被执行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按揭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光阳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甘07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光阳履行案件款127931元,被执行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前履行20000元,下剩的107931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4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履行下剩的67931元;二、申请执行人张光阳撤回(2021)甘0702执43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三、若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2年4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张光阳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甘0702执4368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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