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鑫与楚红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6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75号案件名称
孙鑫与楚红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鑫;楚红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675号原告:孙鑫,女,汉族,个体,住敦化市。 被告:楚红年,男,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孙鑫与被告楚红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红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红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装修材料款人民币1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分5次在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合计13300元。其中2019年末给付3000元,尚欠103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材料款10300元。 楚红年未到庭,口头答辩对欠材料款10300元没有异议,现在手里没有钱,争取九月份还款。 经本院审理查明,楚红年因装饰装修需要,在孙鑫处购买地板等装修材料,经双方核对,楚红年尚欠孙鑫10300元材料款。 以上事实有孙鑫与楚红年的微信截图、通话录音,法院工作人员与楚红年的通话录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楚红年因装饰装修所需与孙鑫之间产生了购货交易往来,双方因此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双方在买卖活动中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和约定。楚红年在孙鑫处购买了装修材料,但却未按约给付价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孙鑫向楚红年主张给付材料款103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楚红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孙鑫材料款人民币10300元。 如果楚红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楚红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录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古钰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治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2393号 下一篇 薛平平、张青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4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