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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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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246号
  • 案件名称

    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246号申请执行人: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政,经理。被执行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经理。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6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费1,800,000元;二、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别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驳回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义务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午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委托冻结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直属营业部的账户(北京东城区),未收到反馈。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吉 立审 判 员  毛 成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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