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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何伟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恢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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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恢461号
  • 案件名称

    何飞、何伟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何飞;何伟丰;周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恢461号 申请执行人:何飞,男,1987年09月0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何伟丰,男,1984年08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周东,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何飞与何伟丰、周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浙0624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被本院(2021)浙0624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24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嘉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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