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飞、何伟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恢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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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恢461号案件名称
何飞、何伟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飞;何伟丰;周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恢461号 申请执行人:何飞,男,1987年09月0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何伟丰,男,1984年08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周东,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何飞与何伟丰、周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浙0624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被本院(2021)浙0624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24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嘉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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