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5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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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5402号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5402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新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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