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琪、田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4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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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403-2号案件名称
杨琪、田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琪;田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403-2号申请执行人:杨琪,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田杰,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杨琪与被执行人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5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田杰偿还原告杨琪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共计12万元。限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2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因被执行人田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杰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民政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田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田杰户籍所在地镇安县XXXXXX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未查到被执行人田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申请执行人杨琪,申请执行人杨琪的债权12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田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田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琪发现被执行人田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姚其彬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国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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