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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荣、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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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477号
  • 案件名称

    张小荣、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小荣;许金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77号申请人:张小荣,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申请人:许金辉,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人张小荣与被申请人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小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许金辉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钱包)1257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小荣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360xxxx80000000045)。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张小荣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许金辉的银行存款125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为准),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46元,由申请人张小荣预交(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77号申请人:张小荣,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申请人:许金辉,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人张小荣与被申请人许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小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许金辉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钱包)1257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小荣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360xxxx80000000045)。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张小荣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许金辉的银行存款125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为准),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46元,由申请人张小荣预交(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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