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汪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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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586号案件名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汪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汪某某;合肥xx建设集团霍山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586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xxx。负责人:汪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合肥xx建设集团霍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告汪某某、合肥xx建设集团霍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于2021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晓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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