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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吉、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8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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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8民初189号
  • 案件名称

    达吉、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甘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达吉;刘永秀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8民初189号原告:达吉,男,1993年7月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被告:刘永秀,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原告达吉诉被告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达吉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吉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达吉负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克孜伍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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