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吉、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8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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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8民初189号案件名称
达吉、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甘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达吉;刘永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8民初189号原告:达吉,男,1993年7月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被告:刘永秀,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原告达吉诉被告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达吉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吉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达吉负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克孜伍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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