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凤与朝阳区高文彦西医内科诊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4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494号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朝阳区高文彦西医内科诊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金凤;朝阳区高文彦西医内科诊所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494号原告:李金凤,女,1956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朝阳区高文彦西医内科诊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16号。 经营者:高文彦。 原告李金凤与被告朝阳区高文彦西医内科诊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李金凤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金凤负担。 审判员 张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邝转好、邝立初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3民初2941号 下一篇 达吉、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8民初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