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震宇、高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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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695号案件名称
曹震宇、高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震宇;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曹震宇,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高江,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405室。被执行人: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405室。法定代表人:高江。关于申请执行人曹震宇与被执行人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归还曹震宇借款本金1250000元,利息1754950元,合计300495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此款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前归还25万元,余款自2021年5月起,于每月5日前各归还1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曹震宇有权就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剩余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158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581.5元,由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负担。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给曹震宇。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震宇与被执行人高江、江阴市新昌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阳磊书 记 员 谢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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