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与李忠、李孝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民终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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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民终1045号案件名称
李义与李忠、李孝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义;李忠;李孝;平定县冠山镇红土洼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3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男,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冠山镇红土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芝铭,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荣,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义、上诉人李忠、上诉人李孝因与被上诉人平定县冠山镇红土洼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21)晋032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义、李忠、李孝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义、李忠、李孝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义、李忠、李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义、李忠、李孝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连昱审判员 谷守乾审判员 郝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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