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曹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恢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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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恢63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曹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曹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恢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1573Y,住所地本市鸠江区财富广场A1、A2座。法定代表人:高力平。被执行人:曹亮,男1987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曹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亮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潮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恢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1573Y,住所地本市鸠江区财富广场A1、A2座。法定代表人:高力平。被执行人:曹亮,男1987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曹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亮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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